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點,司法院公佈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我們可以結婚了!」集會現場舞台上的主持人朝著底下的群眾大喊。這不斷重複的七個字以及台下鼓掌聲與哭聲,隨著電腦旁的耳機,以蚊蟲般的音量傳遞到我的耳裡,感覺好不真實。當下遠在德國工作崗位上的我,無法克制自己漸漸加快的心跳以及逐漸濕潤的眼眶,歡喜地向辦公室的德國同事告知這項好消息:「台灣釋憲同志婚姻合法了!」我不僅為了同志的愛情與人生受到法律保障而開心,更是為了大法官們能夠放下傳統偏見桎梏,讓台灣終於能夠帶領亞洲向人權完全平等的目標邁進一步而感到安慰!
「恭喜你和Christian(以下稱永旭)!」同事們開心地回應我。
同樣的時間點,永旭也發了簡訊給我,兩人都掩不住興奮之情。
「搞不好我們以後就可以搬回台灣住囉?」永旭雀躍地在簡訊中表達了他對我倆未來的美好想像。
結果當天原本都自帶午餐的大家,變成全部門同事一起去吃披薩慶祝了。
我的名字是林哲緯,是一個已婚、目前與德裔先生一起在德國慕尼黑生活打拼的台灣人。永旭與我相識於我的求學時代,當時的我是個每天大學、圖書館、宿舍來回跑的碩士生,而當時的他是慕尼黑同志權益協會的主管。我倆並非一見鐘情,經歷了起起落落、分分合合,才有了單純屬於我們兩人的感情。在他忽然病倒的那段時間,病床兩側的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讓愛人能在法律上擁有自己生命的重量;於是,一個月後,他在我的畢業典禮上向我求婚了,而五個月後,我們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於德國正式登記,向對方許下了一生一世的諾言。
隨著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所要求的兩年內修法期限慢慢接近,永旭與我也更加期盼著兩人未來一起在台灣打拼的可能性。然而,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中選會通過了反對同志權益公投的初審,讓我們兩人的所編織的美夢,逐漸幻化成泡沫,隨時都有可能受到衝擊,進而破碎……。
根據法律,這一次的反同公投若要成功地綁年底大選,反同團體必須在八月底前收集到二十八萬的有效連署。也許大家已經見過在工作場所、教育場合、大眾運輸周邊拉攏鼓吹連署,並打著所謂「我愛家我公投」口號的反同團體,更有如南陽汽車董事長以千元費用要求區主管收集員工反同連署、成功大學教授課堂期間播放反同影片並且發放連署書等等事例!
(以上所提到的兩項例子,都已經可能觸犯<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七條。)
這一次謊稱為「愛家公投」的反同公投,提出了三項議題:
一、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二、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三、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以下我想就這三項議題表達些許個人的看法與經驗,不論你是支持者、反對者,還是中間搖擺者,我都希望你能夠抽空讀讀,或許我能夠幫助你做出正確的決定。我所能表達的僅僅是我個人的想法與小故事,但這項公投不只是影響到我個人以及我先生,更是影響整個台灣社會與未來。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這項議題也被稱為是「婚姻定義公投」。
提出這項議題的反同團體,實際上無視了大法官的釋憲結果。釋字第七四八號指出民法違憲的原因在於其未保障同性別兩人的結合,並且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也就代表大法官清楚地指出同性別的兩人是享有婚姻自由權力的!這樣的議題,中選會竟然讓其通過,實在是令人傻眼!這項公投案若是通過,即便政府仍須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前立法讓同志能夠平等「結合」,但是立法形式不可以是修改民法,同志的結合也不會被稱為「婚姻」;如此咬文嚼字的真實目的,其實就是將同志排除在適用全體人民的民法之外!
反同團體甚至指出:
- 因為同志無法自然生育,所以不該適用民法。
- 因為同志無法自然擁有後代,之後若允許透過人工生殖獲得孩童,根本就是人口交易。
- 國家不需要因為顧及少數團體的權益而更改多數人適用的法律。
以上論點,首先是讓我哭笑不得,但思考後接踵而來的則是憤怒。因為無法自然生育,而必須被排除在民法保障之外,除了違反人權平等之外,更是將兩人之間的愛情以及人生極度侷限在「繁衍後代」四個字上面!難道我們的人生竟是如此膚淺?
(這裡也給以同志無法生育,四處造謠的反同人士一句安心的話:荷蘭西元兩千年通過同志婚姻,至今也沒有遭受天譴,更沒有絕子絕孫滅族喔~啾咪~)
再者,因為疾病無法自然受孕的夫妻,難道也應該被排除在民法保障之外?難道前述夫妻透過人工受孕、代理孕母等等方式獲得子女,也必須被冠上買賣孩童的標籤?更何況,目前關於人工生殖的議題及規定並非列在民法之中,用這樣的言論來護航不合理的公投案,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法律當然適用於全體公民,既然異性戀有權「結婚」,同性戀自然也有權力「結婚」,為什麼必須將同志刻意區隔立法?就如伴侶盟所舉例的,台灣也只立了一部「宗教團體法」,並沒有因為佛、道教是多數人的宗教信仰,就特別立了「基督教團體法」或是「伊斯蘭教團體法」。
人權議題原本就不該是「多數決」,少數弱勢團體依舊是台灣人民的一份子,同志的權益不但不該少於多數公民的權益,更是應該積極地受到政府及立法機關保障與關注才是!有正確人權觀念的人都知道,憲法保障了我們的自由權,包含了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等,然而以上的自由權皆是以不侵犯他人權益為前提的。以宗教之名反對同性別兩人結婚、散播歧視與誹謗謠言等等,實際上就是侵害人民的婚姻自由與平等人權,這樣的宗教自由是不成立的!否則路上隨機砍人的殺人犯都能夠以人身自由來反駁了!
網路上有人舉出,目前反同團體以「為了要讓神聖婚姻維持在一男一女,而非多男多女,甚至是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為由,邀請路人簽署連署書;再看到藝人劉耕宏說:「我不會支持這種破壞家庭結構的法案,這法案一過,多男多女在一起都可,婚姻名存實亡。」;還有護家盟張守一所說:「如果同性婚姻可以,那媽媽跟兒子結婚、澳洲有人想跟摩天輪結婚、美國有人想跟五十輛汽車結婚,是不是也都可以?」本人不知道該說他們是想像力太豐富還是思想太齷齪,整天都想著亂倫或是與多人及非人物體來段親密關係……
姑且不論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有指出相同性別「二人」,民法中也有關於親等結婚的限制;修改民法讓相同性別兩人結婚,等於讓同性婚姻同時適用民法的其他規範,上述幻想與醜化言論根本不可能發生,還請各位不要被這種錯到極致的言論誤導受騙!在我看來,反同團體不但沒有理解釋字第七四八號的真意,更是極盡扭曲事實的手段,令民眾在被花言巧語誤導的情況下簽下萬惡的連署書,還請各位注意!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第二項議題又被稱為「專法公投」。
個人認為這是這次三項反同公投案中,最容易誤導民眾的文字陷阱。一般人在讀到主文中「保障」兩字時,還會以為是要保障同性戀者的法律權益,但是卻忽略了背後的邪惡真意,那就是將同志驅逐在民法保障之外,意圖強迫政府另立一部法律單給同性伴侶使用。這樣的「隔離式專法」講白了就是一種制度式的歧視,為什麼身為同性戀的我們就必須被列為次等公民,無法獲得相同的民法保障;再講難聽一點,我們同樣地在台灣出生長大、求學工作、繳納同樣稅金、日復一日在這片家園中努力地過著每一天;同樣的付出,卻只能得到次等的報酬,這種打算扭曲平等人權、由上至下經由政府指導的歧視方針,是無論如何也無法讓人接受的!
大法官釋憲前,伴侶盟曾經將已經通過合法同性婚姻的國家提出舉例,以求大法官及立法機關能夠秉持心證得出最能夠與時俱進、人權平等的結論。像是荷比盧、美加、北歐四國、葡萄牙、西班牙、法國、英國、愛爾蘭,甚至是巴西、阿根廷、南非等等。然而,反同團體也不甘示弱地在釋憲前後提出相應的反對言論:
- 釋憲前,反同團體打出「歐美文化不適用台灣的傳統文化」的口號,企圖影響台灣人民,製造一種引進歐美文化的同性婚姻就會破壞台灣傳統倫理道德的假象。
- 釋憲後,反同團體深知無法阻止立法機關保障同志權益,但仍有訂立「歧視性專法」的空間;正所謂「輸了裡子,但不能輸了面子」,反同團體拿出已遭淘汰的德國「同性伴侶法」作為反例並宣稱:德國也是歐美先進國家之一,依舊不允許同性二人結合為「婚姻」,這一點我們也可以學習!
以上兩項反對言論,實際上是漏洞百出、不攻自破。
首先,合法通過允許同性兩人結婚的法案並非遵造「歐美文化」所得出的結果,而是尊重「普世人權平等」的貫徹。世界上,不分人種、不分信仰、不分性別,在法律之前人人一律平等;如此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也完全明定在我國憲法第七條之內。反同團體不但不願意尊重理解,更打算透過文字遊戲加以扭曲!再說,若是硬是要強調「歐美文化」不適用於台灣,我們是否也應該立法禁止天主教、基督教及其所有派系在台灣進行任何宗教活動?畢竟,耶穌基督百分之百不屬於台灣的「傳統文化」。
但是,為何我國沒有訂立此種激進法條?正是因為遵造我國憲法第七條的真意,尊重普世人權平等的結果。端看歐美及中東國家那段因為宗教而產生的無數流血歷史,例如中古世紀的十字軍東征以及近年伊斯蘭國所發動的恐怖攻擊,這些都是以宗教為名而發起的單純排除異己行動;相較之下,台灣因為海島性格而兼容各地文化,因此目前所達到的宗教共存 - 寺廟、教會、清真寺百花齊放,這才是對於人權平等的尊重,這才是我們應該珍惜的文化資產!
再讓我們回過頭來看到上述的第二項反對言論,亦即對於德國「同性伴侶法」的舉例。
自西元二零一一年八月起,位於德國的相同性別二人得依據「同性伴侶法」於民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生活伴侶」,但是這期間德國同志團體並沒有停止對婚姻平權的訴求,持續地抗爭。終於,在西元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德國議會公告新法,正式承認同性「婚姻」。這一新法於同年十月一日正式上路,除了民法中領養相關章節有所限制,其餘一律參照異性戀適用之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
參照以上德國歷程,我們其實可以反問自身兩個問題:
ㄧ、反同團體有什麼理由要求台灣多走好幾年的冤枉路?
二、為什麼德國能在議會六月三十日投票通過後的三個月內讓法案正式上路,而我國自大法官釋憲後已經超過一年的時間,政府與立法院卻遲遲未有實際作為?
澳洲人權委員會委員Edward Santow曾經引用過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依照此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不歧視的原則,要求民事婚姻不應該僅適用於異性伴侶,更應該保障同性伴侶。諷刺的是,台灣立法院於西元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早已通過此項公約,近十年後的今天,卻表現出對於人權平等的漠視與無知,實在令人不解且痛心!
近日,某些反同團體提出了「共識說」,認為德國是先透過「同性伴侶法」讓全德民眾「習慣」兩個男人手牽手走在路上,或是兩個媽媽在地鐵上抱著小孩親嘴,獲取所謂的「共識」後,再通過「同性婚姻」。這邊必須再次強調,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件事,從來就不是「凝聚全民共識」的道具或是「引進歐美文化」的概念,而是基於人權平等原則所做的立法貫徹!要求台灣的同性伴侶無辜地多等近十年的時間才能稱呼另一半為自己的「先生」或是「太太」,就像是先施捨給你一半不平等的好處後,再考慮是否給你另一半的不合理。讓我來隨意造個例子:
- 某某公司部門有三個員工:甲、乙、丙。三個員工都同樣勤快且從事相同工作,但是甲乙兩人長期領著月薪四萬,而丙只有月薪三萬八。經過丙的抗爭,某一天董事會決議認為這樣不符合公司員工平等,必須提高丙員工兩千塊工資,部門主管卻怕甲乙兩人不習慣丙也獲取相同的月薪,所以要求丙這十年只能先多拿一千塊,等到甲乙「適應」了丙也該被平等支薪的事實,丙才能正式拿到早該屬於他的月薪四萬塊…… 這,還不夠不合理,還不夠荒謬嗎?!
網路上常有批評台灣、歌頌德國政治的農場文章;然而,這裡不得不點出,德國二零一七年得以通過同性婚姻,也只不過是總理梅克爾的政治操作罷了。梅克爾所屬的基民黨(全名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抱持著一貫的保守作風,即便同性婚姻法案早已擱置於議會多年,仍遲遲不送交表決;直至德國社民黨、左翼黨、聯盟90/綠黨發出最後通牒:若不在夏季會期結束前將法案送交表決,則選後就絕不考慮與基民黨一同執政。對於沒有盟友就無法獲得議會多數的基民黨,將法案送交議會表決是勢在必行的政治操作;若不在會期內表決,梅克爾也不可能再次連任德國總理,絕對不是如網上八卦小報所說的「梅姨良心發現」。
如此看來,德國政客事實上也是會操弄政治;但是,就同志議題來看,德國政客是貫徹對選民承諾及其政見的:基民黨多數在議會投下不同意票,是貫徹大部分基督教的保守觀點,而另外三黨則是全數同意票,同樣符合長年下來發表的政見。反觀台灣,堂堂現任總統蔡英文,選前口口聲聲宣稱支持婚姻平權,選後及釋憲前後卻始終沒有任何實際作為;目前的立法委員席次,民進黨佔有絕對多數,身為黨主席的蔡總統,若有實際實現選前諾言的擔當,在大法官釋憲給她台階下時,早該拿出魄力領導綠營迅速通過同性婚姻,而不是一昧地撲朔其詞,隨口一句「一向非常尊敬的前輩都還不能認同」帶過,難道因為前輩的一句話,妳就可以犧牲超過一百萬台灣同胞的幸福?!同志的人權不是讓妳找出「社會共識」的遊戲,更不是讓民進黨拖時間找「公約數」做選前民調的工具!再講句難聽的,修勞基法前怎麼沒看到妳向勞工團體尋求共識?還是妳的共識僅限於政治獻金來源?台灣日前需要的社會共識不是全國超過兩千三百萬的人民齊口贊成同性婚姻,而是不論個人價值觀地承認人權平等!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第三項議題,講白了就是出了一道會禍國殃民的愚蠢問題。
提案人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主張國中小學生心智未成熟,不適合接觸多元性別等教學內容,用「適齡性平教育」的美麗包裝,實際內含的卻是對同志教育的誤解與偏見。這項議題若公投通過,不但是剝奪了孩子的受教權,更是助長了校園內的性別、性傾向歧視以及霸凌,而這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對同志及多元性別的不認識。教育部已經數次表明「同志教育屬於性別平等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項提案將令學校教師無所適從;然而反同團體宣稱<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未廢除,學校老師仍可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來達到性平法的立法精神與規範。但請問,若學校完全不提及「同志」及「多元性別」,學生們又該如何理解「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的概念?而如此一來又如何培養學生了解自我、尊重差異,進而減少歧視與霸凌的發生?
從小在台北長大的我,是在國小五年級的時候發現自己與其他人不同,當班上男同學們互相炫耀與某位女生牽過手,或是有隔壁班的女同學當女朋友的時候,我絲毫沒有任何想與女生進一步相處的想法與衝動。這樣的經驗,也證明了同志性傾向實為天生;畢竟,當時的國小教育根本沒有性別平等這一塊,更別說是同志與多元性別了,而反同團體所編造的同志教育會教出同性戀的情況,根本不可能發生。何況,當時的我,實際上連「同志」或是「同性戀」這樣的詞彙都沒有聽說過。
上了國中,進入青春期,自己與別人的差異也在我的腦中隨之放大。當一群男同學聚在一起對走過的女生胸部與細腿品頭論足時,自己卻什麼也感覺不到;反之,看著偶爾穿著西裝褲的年輕男老師彎下身體與學生交談時,緊繃的臀部露出一點三角褲的痕跡,卻讓我的腦子多了一種無名的遐想。
「我到底是怎麼了?」這個問題,我在國中這三年的歲月中,一再反覆地問著無法回答的自己。既然從課本中找不到答案,我只能尋求網路上的解答;於是,我第一次認識到了「同性戀」這個詞彙,當時網路上依然充斥著批評與醜化的文章,這些資訊讓我認為自己是「不正常的」…… 當下,我無法與任何人分享,「他們會怎麼看我?」是我最害怕的理由,成為眾矢之的更是我最不想要的結果。
升上高中的我已經接受自己的「同志」身份,但是身為「異己」的感覺卻始終揮之不去。「既然我沒辦法改變自己是同志的事實,更不能因為家人的期待而隨便與一個女生結婚,看來我是注定要自己一個人孤單一輩子了……」當下我只能如此悲傷地想著。畢竟我們從小所接受到的資訊也就只有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從來沒有想過身為同志的自己能有找到屬於自己幸福的一天。
十八歲那一年,我也考上了大學。透過一部美國知名的同志影集,我第一次了解到,這世界上也有以同志身份自豪的人們,他們與一般異性戀無異:主角一如往常地出門與朋友聚會,從小酌到狂歡,然後某一天遇到了真命天子,接著熱戀、相愛、同居進而發展為家庭。這一契機,讓我決定不再躲藏。我開始透過網路認識了同志圈內的朋友,在他們身邊我第一次感受到我是完整地活著,因為我不再需要戴上假面來隱藏真實的自己。更重要的是,我了解自己不是注定孤獨的,身為男同志的我也有機會結交男朋友,總有一天也能找到屬於自己的真愛,就像我的父母一樣,在這廣大的世界裡構築出只屬於兩人的一片天地。於是,我出櫃了,從同學兼好友到兄弟姊妹,再從爸爸到最難說出口的媽媽,因為我不再以同志身份為恥,我希望親朋好友們能認識到最真實的自己。上述這一歷程,寫起來容易,做起來卻花了超過三年的時間……
反同團體日前為第三項議題辯護時,最常見的說詞莫非是「同志教育把我的孩子教成同志被霸凌怎麼辦?!」而這一句話有兩大邏輯問題必須釐清:
一、包含同志教育的性別平等教育並不會改變一個人的性向。
二、同志之所以被霸凌,正是因為欺負的一方對同志的不尊重與不了解,而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們急需貫徹全面性別平等教育的原因。
因為本能,動物總是抗拒著未知的事物,進而試圖排除異己;然而我們身為萬物之靈,宣稱在這星球上構築出了高度「文明」的社會,就應該展現出「文明」的一面。科學家都能夠搭上太空梭前往好幾光年外的未知宇宙一探究竟,難道我們對職場同事、隔壁鄰居,甚至是住在一起的家人,有個全面的基本了解,應當如此困難嗎?
目前的我是個在工作場合也公開出櫃的已婚人士,除了幸運地遇到開明的工作環境,也很開心自己的父母與親友能夠全面地支持,就連去年遠道前來婚禮的長輩都說道:「只要永旭愛著我們哲緯,我們就只會更愛永旭,當然要祝福啊!」
我相信,我終於找到了我這一生的幸福。但我偶爾依舊會回過頭思考:若當時我們在學校接受過中立的性別教育,正確地認識自己與同窗,了解自己並非不正常,而只是有著不同於異性戀同學的性傾向;那麼我也不需要抱著自卑感、躲躲藏藏地白過這十幾年了。不是所有同志都能夠如此在同學面前隱藏自己,不是所有同志都能夠幸運地遇到願意接受真實自己的家人與朋友,所以這社會上才會有這麼多同志相關的霸凌與歧視案件。我們必須先正確地認識並接受自己,才有機會改變其他人的歧視與偏見;畢竟,單純地抱著自卑感逃避式地活著,不相信自己能夠得到幸福的人或許永遠也找不到幸福。短短幾個字的公投案,不但是剝奪了台灣孩童的受教權,更是葬送了許多台灣未來之子找尋幸福的可能性!
正如標題所提:正因為我愛著台灣這片土地,我拒簽這荒謬的公投連署單,更會極力反對文章中這三項公投議題,全部投下不同意票!
發起公投的反同團體提出這三項提案的同時,也讓自身不純正的意圖表露無遺,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透過無視大法官釋憲釋字第七四八號所表達的人權平等及婚姻自由,並散播錯誤訊息強迫或欺騙民眾簽署連署書,以求影響貪圖選票的政府風向,企圖達成訂立如「同性伴侶法」、「同性結合法」等歧視性隔離專法的目的。同志的「婚姻」將不再是「婚姻」,而只是一種「結合」,我不能夠向別人介紹永旭為「我的先生」,而只能稱他為「我的伴侶」。
讓我們一同與時俱進,而不是走向其餘國家早已修正的回頭路,堅持婚姻平權,令相愛的兩人有步入婚姻相守一生的自由;讓我們不再輸在起跑點上,教導我們的後代 - 台灣的未來,何謂平等人權並懂得尊重不同性別與不同性向,畢竟,無論你是男生、女生,還是第三性別;無論你是男同志、女同志,還是雙性戀,我們都是「人」。
我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夠把我的想法與故事傳達出去,並且能夠改變某些反對人士的觀點。我們同志想要的僅僅是與另一半牽手走過後半生的這一項天賦人權,並不是否定某一特定宗教,更不會破壞社會和諧。透過包容與尊重,讓未來的年輕學子能夠認識到最真實的自己,讓未來的台灣社會正確地實現人權平等。
在這邊,我希望認同平等人權、婚姻自由的大家:
- 堅持拒簽反同公投第二階段連署單!若發現試圖散佈錯誤資訊、強迫路人連署、公務機關濫用職權協助拉票等情況,可以先行上前關注並阻止,同時聯絡相關機構。若已經遭受欺騙簽署了連署單,也能夠立即撤銷。(詳情請見伴侶盟網頁)
- 倘若不幸讓反同公投正式綁大選,也要在十一月二十四日投票時,確確實實地投下三張「不同意」票!絕對不能讓台灣的人權平等倒走回頭路!大聲地告訴這世界,台灣大法官釋憲已經帶領亞洲踏出婚姻平權的第一步,而我們絕不會因為反同團體的惡意毀謗與扭曲事實而低頭接受不完全的平等!
*2018/08/05 林哲緯*